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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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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案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(氣)設施者,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二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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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 |
申請經營第三條至前條之業務者,於申請案遞件時,應隨文繳納審查費,並於核發執照時繳納執照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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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項業者提出申請案並繳納審查費後,因申請案件程序不符或逾期未補齊證件,經主管機關不予受理時,退還已繳審查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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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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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變更執照登記事項者,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二千元及執照費二千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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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變更加油站、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執照登記事項負責人欄,屬同一營業主體且超過二件者,其審查費以二件計收。 |
申請換發或補發執照者,每件應繳納執照費二千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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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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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變更設置中加油站、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營業主體、負責人或站名者,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二千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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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變更設置中或經營中加油站、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之平面配置、營運設施或兼營項目,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二千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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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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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免繳執照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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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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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公司所在地變動而申請換發執照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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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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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管機關指定換發執照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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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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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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